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任職乙銀行,丙為其職務保證人,乙與丁保險公司訂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於發現甲侵占公款時,丁對乙全額理賠後,可否訴請丙賠償?
- A 可,只要是乙原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丁於已理賠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均得代位乙行使之
- B 可,丙之保證範圍本來就涵蓋保險人丁
- C 不可,因丙丁之間無任何法律關係
- D 不可,因丁之保險代位僅限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公司已經完整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後,受害人原本對於這起事件中『所有應負責的人』所擁有的法律權利,在邏輯上應該會直接消失,還是會轉移到幫忙付錢的人身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的核心。當保險人(丁)給付賠償金後,法律賦予其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乙)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裡的「第三人」不限於直接侵權人(甲),也包含對該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職務保證人(丙)。丁是站在乙的法律地位上行使權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代位權的對象範圍。許多考生會誤以為代位權僅限於向「行為人」請求,但實務上為了落實損害填補並維護對價平衡,保險人可代位行使乙對丙之保證契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