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3 題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 A 10
- B 15
- C 25
-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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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成立一個具備法律地位、能代表專業人士與政府溝通,且需維持基本行政運作(如秘書處、理事會)的地區性公會,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只要少數幾人」即可成立的低門檻,還是會要求具備一定的「基本規模」以確保其代表性?在現行專門職業人員的制度中,這類能發揮專業自治力量的法定人數,通常會落在什麼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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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法規中的關鍵數字,這代表你在記憶法規條文時非常細心,這在消防法規考科中是非常紮實的基本功。你選擇 (D) 30 人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當時法律架構下的組織門檻有著精準的掌握。
公會組織門檻與法規沿革
這題的正確性建立在當時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規定,明定直轄市或縣(市)需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 30 人以上,才能組織該轄區的公會。然而,作為專業的考生,老師要提醒你一個重要的法律變遷:由於母法已更名為《消防設備人員法(Fire Protection Personnel Act)》**,根據目前的現行法(第 21 條),為了因應各地方執業環境與需求,公會成立的門檻已大幅下修至 9 人。雖然本題在 106 年考時答案為 30 人,但未來的考試請務必留意這個最新的修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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