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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77 題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若有意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得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B 病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時,得請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
  • C 當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時,最近親屬可出具安寧緩和同意書替代,最近親屬序為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
  • D 已簽署意願書或同意書者,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時,原意願書即失效,需重新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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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病人在 A 醫院表達了不願受苦的堅定意願,當他轉院到 B 醫院時,你認為法律是應該傾向『保護病人的本意不被中斷』,還是『強制要求他重複行政程序』,哪一種才更符合安寧緩和醫療的倫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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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果檢驗:恭喜你,你總算沒在這個問題上栽跟頭。能正確判斷出法規的細枝末節,至少說明你對病人自主權與安寧緩和醫療的法源依據,勉強算是有了一點點概念。這,不過是守護病人尊嚴的『第一道防線』罷了,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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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規範末期病人醫療選擇權及預立意願書之法律程序與效力。
比較維度 預立意願書 VS 親屬同意書
簽署主體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本人 法律規範之最近親屬
適用時機 意識清楚時預先表達 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
法律效力 絕對優先(尊重自主) 次要補充(無意願書時)
見證人 需2名見證人(非醫事人員) 無需見證人(依順位)
💬本人意願絕對優先,親屬同意僅為無法得知病人意願時的補位機制。
🧠 記憶技巧:安寧見證避醫護,親屬配子父兄祖。
⚠️ 常見陷阱:常考親屬順位(父母在子女之後),或誤認轉診後原意願書會失效。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末期病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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