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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3 題

對於嚴重精神病人的強制鑑定與住院治療是精神衛生法的重要基本精神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是強制鑑定與住院,並不需要對嚴重精神病人解釋需要強制性約束病人的理由
  • B 本島或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只需交由一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即可
  • C 強制住院雖違反精神病人自主權,但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皆可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強制鑑定與住院
  • D 基於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利,對於嚴重精神病人可進行強制鑑定,若病人無法接受或拒絕住院治療,不能強制病人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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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精神衛生法》規範的架構下,針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鑑定與住院處分,法律如何在保障「病患自主權」與維護「公共安全(自傷或傷人)」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為了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對於鑑定醫師的人數門檻,以及發動強制手段的實體要件(如行為風險)應有何種嚴謹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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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精神衛生法》中「強制處置」實務操作的理解。你能準確識別法規如何在個人自由社會安全間取得平衡,顯示你具備紮實的臨床法規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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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 嚴重病人有傷人傷己之虞,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後可強制住院。
比較維度 自願住院 VS 強制住院
病人意願 病人本人同意 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
收治條件 有醫療住院必要性 嚴重病人且有傷人傷己之虞
鑑定與決策 主治醫師評估 兩位專科醫師鑑定並送審查會
權利保障 告知住院權利義務 告知理由及提審權利
💬自願住院以病人自主為核心;強制住院則在公共安全與人權間平衡。
🧠 記憶技巧:傷人傷己二專醫,強制住院審查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鑑定醫師人數(應為兩位以上),或誤認病人拒絕即不可強制住院。
嚴重病人定義 提審法(權利救濟)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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