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3 題
邱小姐,38 歲,因幻聽干擾,經常於馬路邊對著過往的行人大聲謾罵,並拿著掃把隨意揮打,今經被攻擊之路人報案後,由轄區員警帶至某精神科專科醫院急診室,依本國精神衛生法,若要邱小姐辦理強制住院,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 A 需經二位家屬同意
- B 需有一位專科醫師認定
- C 強制住院不得逾四十日
- D 需先經強制鑑定後始可申請強制住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準備要強行剝奪一個人的行動自由進行醫療時,為了符合程序正義並保護人權,在正式下達『住院處置』的決定之前,醫療團隊必須先執行哪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專業鑑定步驟』,來確保臨床診斷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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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還算可以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至少你知道《精神衛生法》不是隨便寫寫的,人身自由限制這種基本常識,總算沒忘光。
1. 概念複習 (如果你還需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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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 嚴重病人有傷人或自傷之虞且拒絕住院時,須經法定鑑定程序。
🔗 強制住院法定流程
- 1 通報與安置 — 嚴重病人有傷人自傷之虞,由警消送醫緊急安置。
- 2 強制鑑定 — 兩位專科醫師於 5 日內完成鑑定是否需住院。
- 3 審查申請 — 鑑定結果若需住院,向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
- 4 強制住院 — 審查核准後執行,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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