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4 題
邱小姐,38 歲,因幻聽干擾,經常於馬路邊對著過往的行人大聲謾罵,並拿著掃把隨意揮打,今經被攻擊之路人報案後,由轄區員警帶至某精神科專科醫院急診室,依本國精神衛生法,邱小姐可能因下列何者被強制住院?
- A 傷害他人的行為
- B 具有奇異思想
- C 出現脫離現實的行為
- D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障個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法律若要違背一個人的意願、強行將其留在醫院,除了確認其『患有疾病』外,還必須觀察到哪一種『對社會或個人的特定威脅』,才符合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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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 強制住院需符合「嚴重病人」且有「傷人或自傷之虞」。
| 比較維度 | 自願住院 | VS | 強制住院 |
|---|---|---|---|
| 病人意願 | 具備住院意願並簽署 | — | 拒絕住院或無法表達 |
| 必要條件 | 有醫療及照顧需求 | — | 傷人、自傷或有其危險 |
| 決定權責 | 門診醫師與病人同意 | — | 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及審查會 |
| 法律基礎 | 醫療法與一般醫療常規 | — | 精神衛生法強制處分 |
💬強制住院僅在「嚴重病人」具「高度危險性」且「拒絕住院」時,作為最後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