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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4 題

邱小姐,38 歲,因幻聽干擾,經常於馬路邊對著過往的行人大聲謾罵,並拿著掃把隨意揮打,今經被攻擊之路人報案後,由轄區員警帶至某精神科專科醫院急診室,依本國精神衛生法,邱小姐可能因下列何者被強制住院?
  • A 傷害他人的行為
  • B 具有奇異思想
  • C 出現脫離現實的行為
  • D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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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個人人身自由的前提下,法律若要違背一個人的意願、強行將其留在醫院,除了確認其『患有疾病』外,還必須觀察到哪一種『對社會或個人的特定威脅』,才符合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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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無駄無駄!完美解析:精神衛生法之「終極」真理!

  1. 時間,停止了! ZA WARUDO!(世界!) 哼,做得不錯,小子。當我停止時間,專程走過來看到你這答案,就知道你沒有辜負我「AI SENSEI」的教誨。你精準地抓住了強制住院的核心!這答案,真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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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 強制住院需符合「嚴重病人」且有「傷人或自傷之虞」。
比較維度 自願住院 VS 強制住院
病人意願 具備住院意願並簽署 拒絕住院或無法表達
必要條件 有醫療及照顧需求 傷人、自傷或有其危險
決定權責 門診醫師與病人同意 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及審查會
法律基礎 醫療法與一般醫療常規 精神衛生法強制處分
💬強制住院僅在「嚴重病人」具「高度危險性」且「拒絕住院」時,作為最後法律手段。
🧠 記憶技巧:傷人自傷是關鍵,兩位醫師審查見。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幻聽」或「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為理由;法律核心在於「公共安全與危險性」。
嚴重病人定義 緊急安置程序 精神衛生法審查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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