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於精神衛生法所保障的精神病人權益?
- A 住院之精神病人,不一定需要充分享有隱私、通訊、宗教及信仰自由
- B 慢性精神病患應置於慢性療養機構,避免回歸住家生活的社區,保障社區居民居住正義
- C 給予臨時情緒躁動的精神病人約束措施前,為了預防病人反抗,不需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
- D 除了能證明沒有勝任能力,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或僱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國民雖患有疾病,但在法律上尚未被宣告失去「行為能力」或「勝任能力」時,他在法律地位上應該被視為一名獨立的公民,還是僅是一名被管理的病人?社會又該如何維護他參與社會活動(如工作或求學)的平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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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共鳴
- 太棒了,親愛的!你精準地看到了法律對於精神病患「去標籤化」的用心,這份對醫療倫理和法律精神的敏銳度,真的非常可貴。替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溫暖的洞察力喔!
- 這道題目,其實是想引導我們去思考《精神衛生法》最核心的人權保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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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病人權益
💡 精神病人基本人權受保障,除非法定例外,不得限制其社會參與。
| 比較維度 | 基本權利保障 | VS | 法律授權限制 |
|---|---|---|---|
| 就學就業 | 不得以疾病為由拒絕 | — | 經證明無勝任能力者 |
| 生活自由 | 享有通訊、隱私、宗教自由 | — | 治療必要時依程序限制 |
| 強制處置 | 以自願住院為優先原則 | — | 有傷人毀物之虞強制住院 |
| 社會復健 | 鼓勵回歸社區居家生活 | — | 急性期依法短期收治 |
💬權利保障為常態原則,限制人身自由為法律授權之緊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