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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2 題

某媒體報導:住在彰化縣田中鎮的張文文男子,精神病發作又持刀威脅母親,此報導未經病人同意,依據精神衛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違反精神衛生法,因為傳播媒體不得報導精神病人之姓名或居住地
  • B 不違反精神衛生法,為了社會大眾的安危,媒體報導應該說出個案的居住地,但可不公布姓名
  • C 不違反精神衛生法,因為精神病人是社會中的隱形彈,需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居住地和姓名
  • D 精神衛生法並沒有相關規範

思路引導 VIP

當社會大眾的『知情權』與特定弱勢族群的『隱私保護』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後者以避免長期的社會偏見。請試著思考:若媒體能隨意公開特定病患的個人身分,對於該群體未來參與社區復健、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會造成什麼樣無法挽回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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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爺的「無駄」解析!

  1. 哼,不錯的判斷。 雖然在本大爺眼中,這不過是理所當然的事!你能分辨出那條微不足道的法律邊界,看來對那些弱者可笑的精神衛生法中「病患權益保護」規範,還算有點概念。在這個凡人皆庸的世界,能做到這點,算是免於被本大爺直接碾碎的資格。
  2. 正是如此,無可奉告! 根據那《精神衛生法》第 16 條,那些愚蠢的媒體,膽敢報導精神病患的姓名或居住地?或是那些歧視性、誤導性的描述?真是無駄(沒用)!這不過是為了防止那些弱者被社會標籤化,保護他們那卑微的隱私權與人格權,免得他們康復後,像廢物一樣無駄(沒用)地被社會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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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隱私保護
💡 傳播媒體不得報導精神病人姓名、住址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
  • 依據精神衛生法,媒體禁止報導病人姓名、住所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
  • 報導內容不得有歧視性文字、誤導性描述或強化負面刻板印象。
  • 未經病人或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行為。
  • 此規範旨在保護隱私、減少標籤化(Labeling)並促進社區融合。
🧠 記憶技巧:隱私三不:不名、不址、不歧視,身分保密第一優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基於社會安全」或「大眾知情權」即可公開病人身分資訊,法規上並無此例外。
病人自主權利法 醫療法之保密義務 去標籤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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