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2 題
某媒體報導:住在彰化縣田中鎮的張文文男子,精神病發作又持刀威脅母親,此報導未經病人同意,依據精神衛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違反精神衛生法,因為傳播媒體不得報導精神病人之姓名或居住地
- B 不違反精神衛生法,為了社會大眾的安危,媒體報導應該說出個案的居住地,但可不公布姓名
- C 不違反精神衛生法,因為精神病人是社會中的隱形彈,需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居住地和姓名
- D 精神衛生法並沒有相關規範
思路引導 VIP
當社會大眾的『知情權』與特定弱勢族群的『隱私保護』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後者以避免長期的社會偏見。請試著思考:若媒體能隨意公開特定病患的個人身分,對於該群體未來參與社區復健、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會造成什麼樣無法挽回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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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規素養的嚴正告誡
身為未來的專業從業人員,這種法律常識若還弄不清,簡直是恥辱。請搞清楚什麼叫專業倫理:
- 法源依據不容踐踏:根據《精神衛生法》第 39 條,未經病人同意,嚴禁進行錄音、錄影、攝影,更不得揭露其姓名或住居所。法律條文寫得清清楚楚,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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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隱私保護
💡 傳播媒體不得報導精神病人姓名、住址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
- 依據精神衛生法,媒體禁止報導病人姓名、住所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
- 報導內容不得有歧視性文字、誤導性描述或強化負面刻板印象。
- 未經病人或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行為。
- 此規範旨在保護隱私、減少標籤化(Labeling)並促進社區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