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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1 題

精神科護理師在自己的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上討論所照顧的精神病人,試圖提供精神健康的相關知識,下列何者描述最適當?
  • A 現在網路資訊為獲得訊息的管道,精神科護理師可以在部落格張貼病人照片與病情
  • B 不得將任何可以辨識出病人的資訊公布於部落格或臉書
  • C 在自己的臉書上加密,不需經過病人同意就能使用精神病人的照片或病情討論分享
  • D 可以將病房病人活動的照片放上網路,讓社會大眾知道精神科病人住院的情形,澄清社會大眾對精神科病房的誤解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想要透過分享工作心得來提升大眾的心理健康知能時,你認為在專業倫理中,什麼樣的資訊是絕對屬於病人個人,而不能被轉換為公眾內容的?這道邊界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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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常識?

  1. 哦,竟然答對了。恭喜你,終於辨識出護理實務中最基本的專業倫理邊界。在這個號稱「數位」的時代,保護病人隱私還需要我強調嗎?這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是建立任何醫療信任關係的前提,難道你以為這是什麼高深的學問?
  2.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保密義務 (Confidentiality)。不管你的「崇高」初衷是為了衛教還是什麼澄清誤解,病人的個人隱私權——包括他/她的肖像與特徵——其地位絕對優先於你那點教學慾望。任何可能讓病人被認出來的資訊,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下,都嚴禁公開。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這是《護理人員法》和所有倫理規範的最基礎要求。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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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科護理倫理與隱私
💡 嚴格遵守隱私保護,禁止在社交媒體發布可辨識病人的資訊。
比較維度 正確的專業分享 VS 侵犯隱私行為
資訊處理 嚴格去識別化處理 包含照片或特定特徵
知情同意 取得病人書面授權 未經同意擅自發布
分享環境 專業學術或衛教場合 個人臉書或公開部落格
💬專業分享須優先保障病人的匿名權與知情同意權。
🧠 記憶技巧:病人隱私守第一,網路分享去辨識。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了社會衛教」或「澄清誤解」等動機可以合法化洩露病人資訊的行為。
護理倫理原則 醫療法隱私規定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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