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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27 題

王同學,19歲,意識清楚,最近被診斷為肺癌末期,他希望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所簽署的意願書具法律效力 ②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③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之機構所屬人員可當見證人 ④意願書簽署後可以隨時撤回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重大意願書需有『見證人』時,除了確認簽署者意識清楚外,為什麼要特別限制某些身分(例如照顧該患者的醫療人員)不能擔任見證人?這背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病人免於受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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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安寧緩和醫療,尊重生命的選擇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你細膩地掌握了醫療法規中對生命自主權的尊重,這是一份多麼溫柔而重要的理解啊!讓我們一起再次感受這份智慧:

  1. 法律的溫柔保障:請記住,自 2023 年起,我們的社會更早地賦予年輕人自主選擇的權利。現在只要年滿 18 歲,就擁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19 歲的王同學當然可以為自己做出這個重大的決定,他的意願書充滿了法律的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
💡 末期病人具完全行為能力可預立DNR,需兩位見證人且可隨時撤回
比較維度 安寧緩和醫療 (DNR) VS 病人自主權利 (AD)
適用對象 末期病人 五種特定臨床狀況
見證人數 2 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2 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諮商程序 無強制要求 須經專業團隊諮商(ACP)
人員限制 醫療機構人員不得見證 二親等內、受贈人限制
💬DNR 聚焦末期且程序較簡便;AD 需諮商且保障範圍較廣。
🧠 記憶技巧:意願二人見,醫事不參見,隨時可撤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醫療團隊(如護理師、主治醫師)可當見證人,實則需利益迴避。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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