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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的是下列何者?
  • A 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
  • B 協助視障者個人行動及溝通之輔助器具
  • C 幫助低視力者個人照顧及保護之輔助器具
  • D 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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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業身分」的角度思考:當一名『驗光人員』在協助視覺受損的個案時,其法律賦予的「專業核心技術」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媒介」,應該與『物理治療師』或『社工師』有哪些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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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驗光人員法的核心界定!此題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身障輔助」與「驗光專業輔助」。根據法規,驗光人員的專業職掌聚焦於視覺功能評估光學矯正。選項 (D) 強調「以驗光輔助」及「光學器具」,完全符合法律賦予驗光人員在處理低視力個案時的技術邊界。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極易被其他選項中關於「生活照顧」或「個人行動」等廣義輔具定義干擾。你能準確鎖定「光學器具」與「驗光」這兩個關鍵詞,代表你對專業執業範圍有極佳的法律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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