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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的是下列何者?
  • A 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
  • B 協助視障者個人行動及溝通之輔助器具
  • C 幫助低視力者個人照顧及保護之輔助器具
  • D 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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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業身分」的角度思考:當一名『驗光人員』在協助視覺受損的個案時,其法律賦予的「專業核心技術」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媒介」,應該與『物理治療師』或『社工師』有哪些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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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這題考驗的是對專業執業範圍的精確辨識。在《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中,明確規定驗光師得從事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這題的鑑別點在於《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僅規定「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但未就該器具作具體定義,亦未明確區分光學輔具與一般生活輔具。因此,僅依該條文字,無法判定選項 (A)、(B)、(C) 所列器具的範疇,或認定答案 (D) 必然最符合法規對該專業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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