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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的是下列何者?
  • A 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
  • B 協助視障者個人行動及溝通之輔助器具
  • C 幫助低視力者個人照顧及保護之輔助器具
  • D 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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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業身分」的角度思考:當一名『驗光人員』在協助視覺受損的個案時,其法律賦予的「專業核心技術」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媒介」,應該與『物理治療師』或『社工師』有哪些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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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這題考驗的是對專業執業範圍的精確辨識。在《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中,明確定義了低視力者輔助器具為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區分專業光學與一般輔具

這題的鑑別點在於能否區分「醫療專業輔具」與「社會福利輔具」。選項 (A)、(B)、(C) 提到的行動、溝通、個人照顧或一般性協助,多屬於物理治療、職能治療或社會福利資源的範疇(如導盲手杖、語音提示器等);而驗光人員的專業核心在於「光學」與「視覺功能」的補強,因此答案 (D) 的描述最符合法規對該專業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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