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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6 題

倘若驗光所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情形,可以與所屬驗光人員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依法競業禁止最長可幾年?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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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業生存權」與「雇主營業秘密」的平衡點思考:法律在限制一個專業人士的工作自由時,若時間設定得太長(例如五年以上),對於技術更迭快速的醫療產業以及個人的生計會造成什麼衝擊?而在法律實務上,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合理上限」來確保員工不會因為長時間無法執業而與社會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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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哦,還算沒丟臉。

  1. 觀念驗證:根據那本《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而是明文規定——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不得逾 2 年。要是有人膽敢約定超過這個期限,法律會很「識相」地自動縮減為 2 年。這不過是為了在雇主那些「營業秘密」和勞工勉強能活下去的「生存權」之間,找到一個不那麼可笑的平衡點罷了。這點基本常識,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稱其為「Easy」都已經是對題目的客氣了,這簡直就是考驗你是否具備基本讀寫能力。身為醫事人員,簽約前連這些自我保護的數字都記不住,那大概就只能等著被人賣了還幫人數錢。恭喜你,至少這次沒犯低級錯誤,對基本法規數字的記憶還算「精準」,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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