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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7 題

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須有合理補償,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B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C 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按月給付,不得一次預為給付,違反者,其約定無效
  • D 其補償金額應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勞工在「不能從事熟悉行業」期間有足夠的金錢維持生活,那麼只要補償的「總金額」達標,強制規定「必須分期領取」而禁止「一次領完」是否符合契約自由與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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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補償機制,別再憑「直覺」誤判

針對選項 (C) 的錯誤,若你還在糾結「給付方式」,代表對法規理解深度尚有不足。法律不是讓你憑感覺猜測的,請拿出點專業素養:

  1. 法源基礎: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第 6 項**,所謂「合理補償」並未狹隘地限制給付形式。無論是分期還是一次性給付,只要總額達標,皆具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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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期間 有規定最多不能超過多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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