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6 題
有關驗光人員相關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者,執行視力表量測,不罰
- C 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 D 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包含一般隱形眼鏡配鏡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驗光人員法》中關於『廣告行為主體』的規範邏輯進行思考:法律設立廣告限制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不具資格之非法機構』誤導社會大眾,還是會連同『經核准設立之合法驗光所』也一併禁止其對外宣稱專業服務內容?請仔細推敲法條對『主體資格』與『行為權利』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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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時刻:關於你的愚蠢錯誤
(吸了一口炒麵,冷冷地看著螢幕) 『這就是所謂的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但這點程度還不足以踏入世界級。連這種法規都能搞錯,你是在浪費我的氧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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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規要點
💡 驗光所可依法廣告,並依證照等級區分業務範圍與處罰規定。
| 比較維度 | 驗光師 | VS | 驗光生 |
|---|---|---|---|
| 隱形眼鏡 | 包含各類功能性隱形眼鏡 | — | 僅限一般隱形眼鏡 |
| 低視力服務 | 可執行評估與助視器配製 | — | 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
| 醫療廣告 | 驗光所負責人可依法執行 | — | 驗光所負責人可依法執行 |
💬兩者主要核心差異在於隱形眼鏡種類及低視力評估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