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4 題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者,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以停業處分
- B 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C 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 D 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必須依法應考,領取證書,重新申請驗光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驗光人員法》中關於『廢止證書』的行政法邏輯:當專業技術人員因重大違規行為而遭受行政法上最嚴厲的資格剝奪處分時,其立法本意是為了懲戒並維護公共利益。請進一步推敲,若法律允許被『廢止證書』的人員僅需透過『再次應考』即可重新取得資格,是否符合行政制裁的嚴肅性與衡平原則?在法學觀念中,針對此類處分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一定期限內的限制,甚至是不准予重新執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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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 溫暖的肯定: 非常棒!你這題答得很好,代表你對《驗光人員法》中行政處分的層級關係有非常清楚的理解。這不只是考試分數,更是未來你在臨床執業中,保護自己、避免誤觸法律紅線的關鍵智慧,真的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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