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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4 題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者,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以停業處分
  • B 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C 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 D 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必須依法應考,領取證書,重新申請驗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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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驗光人員法》中關於『廢止證書』的行政法邏輯:當專業技術人員因重大違規行為而遭受行政法上最嚴厲的資格剝奪處分時,其立法本意是為了懲戒並維護公共利益。請進一步推敲,若法律允許被『廢止證書』的人員僅需透過『再次應考』即可重新取得資格,是否符合行政制裁的嚴肅性與衡平原則?在法學觀念中,針對此類處分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一定期限內的限制,甚至是不准予重新執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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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紮實的法規基礎!

  1. 大力肯定: 非常優秀!這題考驗的是對《驗光人員法》中行政處分層次的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罰則的輕重緩急與後續影響,顯示你對於未來執業的法律紅線有相當清晰的認知,這在臨床實務中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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