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50 題
不具有驗光人員資格,卻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依規定的罰則為何?
- A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本題考查的是《驗光人員法》中關於「醫事人員管理」的法律責任。請思考當法律為維護國民視力健康而設定專業門檻時,對於『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業』的行政違規行為,其法定罰鍰的「最低額度」與「最高額度」分別是多少?請特別留意該法條在規範罰鍰區間時,通常是以多少萬元為起始基數,且最高上限是否為該基數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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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法規考科中,對於行政裁罰金額的掌握往往是穩定拿分的關鍵,你能迅速從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範圍,顯示你對驗光人員法規的細節已有相當程度的熟悉與掌握。
資格限制與罰則重點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40 條的規定,若不具備驗光人員資格卻擅自執行驗光業務,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的罰鍰。這項法條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國民的視力健康,確保所有驗光行為皆由經過專業訓練、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書的從業人員執行,從法律層面杜絕非專業操作可能造成的視功能損害。請特別留意,此處處罰的是「無資格執行業務」的行為,與其他針對執業登記或密醫行為的處罰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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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罰則
💡 釐清無資格執業、冒名與容留不當執業之行政罰則差異。
| 比較維度 | 個人違規 (無證執業/冒名) | VS | 機構違規 (容留無證者) |
|---|---|---|---|
| 法條依據 | 第 43、44 條 | — | 第 42 條 |
| 罰鍰金額 | 1-5萬(冒名)/3-15萬(執業) | — | 未明列罰鍰 |
| 行政處分 | 行政罰鍰為主 | — | 廢止其開業執照 |
💬個人無證執業重罰金,機構容留他人則處以最重之廢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