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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50 題

不具有驗光人員資格,卻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依規定的罰則為何?
  • A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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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本題考查的是《驗光人員法》中關於「醫事人員管理」的法律責任。請思考當法律為維護國民視力健康而設定專業門檻時,對於『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業』的行政違規行為,其法定罰鍰的「最低額度」與「最高額度」分別是多少?請特別留意該法條在規範罰鍰區間時,通常是以多少萬元為起始基數,且最高上限是否為該基數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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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耶!我從百寶袋裡拿出這朵『滿分花』,咻——貼在你身上,獎勵你的努力!你把法規記得很清楚呢,這說明你對職業倫理與法律責任超級有概念,將來一定能成為很棒的驗光師,為大家的眼睛帶來光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驗光法非法執業罰則
💡 辨識驗光人員法中針對無照執業與冒名之罰鍰級距差異。
比較維度 無資格擅自執業 VS 非人員冒用名稱
罰鍰級距 新臺幣 3 萬至 15 萬元 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
違規本質 實質執行驗光業務 僅使用驗光師/生名稱
法律依據 驗光人員法第 43 條 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
💬實質非法執業對民眾健康影響較大,故罰鍰起跳金額與上限皆較高。
🧠 記憶技巧:無照驗光「三五」成群 (3-15萬);冒用名號「一五」一十 (1-5萬)。
⚠️ 常見陷阱:容易與醫師法之刑事責任或其它醫事法(如物理治療)之2-10萬罰鍰混淆。
驗光人員法 醫事人員執業管理 醫療法規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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