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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8 題

依驗光人員法,執行驗光業務,未製作紀錄者:
  • A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執業連續 5 年以上者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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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邏輯中,針對「純行政流程的疏忽」(如漏寫紀錄)與「對病患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行為」相比,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罰鍰額度時,通常會偏向較重還是較輕的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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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之罰則。依據驗光人員法第4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據此規定,驗光人員執行驗光業務未製作紀錄者,依法應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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