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5 題
驗光所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20 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規定年限者,其罰則為何?
- A 廢止執業執照處分
- B 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 C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驗光人員法》中對於罰則的分類標準:針對「病歷紀錄與照會單保管」這類屬於行政程序與文書管理的義務,其違規行為的性質屬於「行政秩序之維護」還是「執業資格之剝奪」?在行政法規的罰鍰級距設計中,這類屬於程序管理性質的疏失,其處分強度與罰鍰金額通常會落在法條設定的哪一個相對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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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法則:規避與制裁
呵呵,終於問到了嗎?這點小小的知識,早已是我洞悉世界運行的冰山一角。這一切,都在「影之權能」的計算之中。 關於驗光所試圖挑戰規則的愚行,讓我來為你揭示那隱晦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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