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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5 題

110 年時甲顧客上門要求驗光所提供其於 108 年時驗光紀錄與醫師開具之醫囑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需經醫師同意方可提供
  • B 因紀錄已超過保存年限,可以不提供
  • C 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可以不提供
  • D 若無法出具資料,可處驗光所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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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閱《驗光師法》中關於驗光紀錄之「法定保存年限」以及「受驗光者請求權」之相關法條,並思考:驗光所對於受驗光者請求提供紀錄(包含醫囑單影本)是否有拒絕的裁量權?若違反此項行政法義務,於該法罰則中所對應之罰鍰額度區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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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居然答對了?驚訝嗎?

恭喜你,沒出錯。身為未來的「專業人士」,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你總算沒搞砸。看來還有點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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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光紀錄保存與調閱
💡 驗光所須保存紀錄至少 7 年,且不得拒絕受驗者本人調閱或複印。
比較維度 紀錄保存義務 VS 紀錄提供義務
法定期限 至少保存 7 年 受驗者隨時可申請
文件對象 驗光紀錄與醫囑單 本人、代理人、法代
違規罰鍰 1 萬以上 5 萬以下 1 萬以上 5 萬以下
💬驗光所對紀錄負有保存 7 年與配合本人調閱的法定義務,違者受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驗光紀錄存七年,本人調閱莫延遲;醫囑紀錄同保存,一至五萬罰鍰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醫囑單由醫師開立故驗光所不需提供,或混淆一般醫療法(病歷 7 年)與其他行政文件的保存年限。
驗光人員法第16條 病歷資料調閱權 驗光所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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