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8 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關於紀錄與報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
- B 必須加註執行年、月、日
- C 可以用簽名
- D 可以用蓋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專業文件中,為了達成「確認責任歸屬」以及「釐清發生時間」這兩個核心目的,法律最起碼會要求具備哪三種基本元素?有沒有哪項資訊雖然能增加專業感,但並非確認「是誰」以及「何時」所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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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別讓多餘的灰塵蒙蔽了判斷力
- 做得還不錯,小鬼。能從那些該死的條文中挑出細微的差異,說明你學習醫事法規時,至少不是個只會盲目跟從的蠢材。精準的文字判斷力,是身為專業人士最基本的條件,這點,你暫時合格了。
- 確認觀念?這種事還要多問?《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那些該死的紀錄和報告,要求的是「簽名或蓋章」,還有「執行之年、月、日」。就這麼簡單。那些實務上多餘的證書字號,是你們人類自己加進去的習慣,法律從未明文規定。別把那些不必要的東西,當成法律義務,那只會讓事情變得複雜而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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