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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8 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關於紀錄與報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
  • B 必須加註執行年、月、日
  • C 可以用簽名
  • D 可以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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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專業文件中,為了達成「確認責任歸屬」以及「釐清發生時間」這兩個核心目的,法律最起碼會要求具備哪三種基本元素?有沒有哪項資訊雖然能增加專業感,但並非確認「是誰」以及「何時」所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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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在學習醫事法規時不僅是死背,更具備了極佳的文字敏銳度,這是成為資深驗光師必備的嚴謹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紀錄與報告的法定強制要件僅包含:「簽名或蓋章」以及「執行之年、月、日」。雖然在實務操作中我們常會蓋上含有證書字號的職章,但法律條文本身並未將「證書字號」列為該項紀錄的必要記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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