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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之事項?
①會所所在地 ②會員之入會或出會 ③會員代表之責任 ④公會設立之目的
  • A ①②
  • B ②④
  • C ①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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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正在起草一份公會的「身分證」(章程),法律會強制要求你使用特定的標題。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文書中,描述一個組織的「初衷」以及成員的「應盡之事」時,通常會使用哪些比「目的」或「責任」更正式、更具法律代表性的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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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法律規範的研讀中,掌握「關鍵字」的精確性非常重要。你選了 (A) 可能代表你認為「會所所在地」或「入會出會」屬於較細碎的行政流程,不需要寫進核心章程;但實際上,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如同公會的「憲法」,必須明確界定公會的實體存在位置以及成員的組成資格,因此這兩項在法規中是絕對必要的載明事項。 根據《驗光人員法》(Optometrists Act)第 44 條,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之事項共有 13 項。其中包含:會址(即會所所在地)、宗旨、會員入會及出會、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理事監事之「職權」等。我們會發現,法律原文使用的是「宗旨」而非「目的」;而對於會員代表,法律規範的是其「產生方式」與「任期」,並非強調其個人的「責任」。 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條細節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法律名詞的細微差異。當你看到選項中出現 ① 會址與 ② 會員入出會時,應優先判定它們是建構公會的基礎,必不可缺,進而就能透過排除法推導出正確答案 (D)。建議之後複習時,可以將公會章程的必載事項與《人民團體法》做對照,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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