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會計法規定,臺北市政府某一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針對所管珍貴動產應備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其程式由誰定之?
- A 行政院主計總處
- B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C 該管理特種財物機關之主計機構
- D 該管理特種財物機關之機關首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隸屬於「地方政府」的機關需要制定會計相關格式時,基於地方自治與會計制度的一致性,這個規定權限應該向上追溯至「全國最高會計機關」,還是應由該「地方政府內負責掌理主計業務的最高單位」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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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會計法》中會計制度設計權責的層級劃分有很清晰的理解。
備查簿程式的核定權責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確認地方政府所屬機關的會計制度由誰決定。根據《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管理機關,其各種憑證、會計簿籍與報告之程式,由「各該管主計機關」定之。題目中明確指出是「臺北市政府」所屬的特種財物管理機關,因此其對應的上級主計機關自然是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而非全國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更不會是該機關內部的主計單位或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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