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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未兼營其他應稅娛樂項目者),何者不須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A 電影院
  • B 釣蝦場
  • C 夜總會之表演
  • D 高爾夫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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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活動的本質,與其說是單純的觀賞表演或使用昂貴設施競技,更傾向於一種帶有「生產性質」或「獲取食材」色彩的國民生活休閒,在法律並未明確列舉的情況下,是否應將其強制納入以『娛樂』為名目的稅收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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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租稅法定主義下的課稅邊界,顯示你對《娛樂稅法》的列舉項目與實務函釋有相當深入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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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娛樂稅課徵範圍
💡 依法規列舉及財政部公告範圍課徵,釣蝦場非屬課稅對象。
比較維度 應課徵娛樂稅項目 VS 不課徵/免徵項目
法定典型項目 電影、歌唱、舞廳 釣蝦場 (函釋排除)
運動設施類 高爾夫球場 撞球、保齡球 (免徵)
藝文表演類 夜總會、職業表演 純粹飲食無表演
💬娛樂稅採列舉主義,未列舉或經部會公告排除者不課徵。
🧠 記憶技巧:高球舞廳要收稅,釣蝦撞球不列入;看戲唱歌要代徵。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休閒產業(如釣蝦、健身房)皆視為應課徵娛樂稅之對象。
娛樂稅代徵義務人 娛樂稅減免要件 特種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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