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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未兼營其他應稅娛樂項目者),何者不須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A 電影院
  • B 釣蝦場
  • C 夜總會之表演
  • D 高爾夫球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活動的本質,與其說是單純的觀賞表演或使用昂貴設施競技,更傾向於一種帶有「生產性質」或「獲取食材」色彩的國民生活休閒,在法律並未明確列舉的情況下,是否應將其強制納入以『娛樂』為名目的稅收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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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租稅法定主義下的課稅邊界,顯示你對《娛樂稅法》的列舉項目與實務函釋有相當深入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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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娛樂稅課徵範圍
💡 娛樂稅採列舉課徵,法條未明列或經函釋排除之項目不課稅。
比較維度 應課徵娛樂稅項目 VS 不課徵娛樂稅項目
球類運動 高爾夫球場 保齡球、撞球
休閒設施 機動遊藝、夜總會 釣蝦場、海釣場
法律依據 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 函釋排除或已刪除
💬稅法採列舉主義,不在法條清單內的項目則不課徵。
🧠 記憶技巧:高球電影要交稅,釣蝦撞球免破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娛樂場所」皆須課稅,忽略法律採列舉主義。
娛樂稅免稅規定 地方稅法通則 印花稅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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