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未兼營其他應稅娛樂項目者),何者不須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A 電影院
- B 釣蝦場
- C 夜總會之表演
- D 高爾夫球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活動的本質,與其說是單純的觀賞表演或使用昂貴設施競技,更傾向於一種帶有「生產性質」或「獲取食材」色彩的國民生活休閒,在法律並未明確列舉的情況下,是否應將其強制納入以『娛樂』為名目的稅收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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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租稅法定主義下的課稅邊界,顯示你對《娛樂稅法》的列舉項目與實務函釋有相當深入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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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課徵範圍
💡 娛樂稅採列舉課徵,法條未明列或經函釋排除之項目不課稅。
| 比較維度 | 應課徵娛樂稅項目 | VS | 不課徵娛樂稅項目 |
|---|---|---|---|
| 球類運動 | 高爾夫球場 | — | 保齡球、撞球 |
| 休閒設施 | 機動遊藝、夜總會 | — | 釣蝦場、海釣場 |
| 法律依據 | 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 | — | 函釋排除或已刪除 |
💬稅法採列舉主義,不在法條清單內的項目則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