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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為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在 107 年 2 月 1 日以每股 20 元買進 A 公司 20 萬股普通股,嗣於同年 7 月 30 日以每股 50 元賣出 15 萬股普通股。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㈠A 公司股東乙請求 A 公司監察人對甲行使該短線交易之歸入權,惟 A 公司以「已召開股東會決議拋棄歸入權」為由,拒不行使,A 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效力為何?(15 分) ㈡如甲於 107 年 6 月 15 日即辭去其董事職務,甲是否應負短線交易之責任?(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股東乙請求 A 公司監察人對甲行使該短線交易之歸入權,惟 A 公司以「已召開股東會決議拋棄歸入權」為由,拒不行使,A 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效力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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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短線交易歸入權」被「股東會決議拋棄」,應立刻反射思考證交法第157條的立法目的與規範性質(任意規定或強行規定)。接著連結公司法第191條,涵攝得出違反強行規定之股東會決議無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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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性質為何?公司股東會決議拋棄歸入權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甲於 107 年 6 月 15 日即辭去其董事職務,甲是否應負短線交易之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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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短線交易且內部人身分發生變動的題型,必須立刻聯想到身分認定應採「一端具備說」還是「兩端具備說」。解題關鍵在於引用《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說明只要買賣區間有一端具備身分且相隔未逾六個月,即應負短線交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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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內部人於買入與賣出股票之期間內喪失身分,是否仍適用證券交易法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規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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