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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便以其董事及經理人為對象,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私募發行 2000 萬股之普通股,甲為 A 公司總經理且因而於 107 年 1 月 1 日應募取得 200 萬股。惟於應募後,甲因資金需求,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將其中 100 萬股出售予其友人。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其出售股票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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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私募有價證券的轉讓,應立刻聯想「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的三年閉鎖期規定。解題層次須分明:先檢驗客觀轉讓時間與對象是否符合例外條款(合法性);接著探討違反閉鎖期規定的私法效力,引人民法第71條「取締規定 vs. 效力規定」之實務與學說爭議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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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取得私募股票未滿三年即轉讓之行為是否合法?違反證交法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閉鎖期)之私法上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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