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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可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的委辦事項?
  • A 臺北市中正區
  • B 新北市烏來區
  • C 臺中市豐原區
  • D 高雄市小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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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具有『自治地位』的鄉鎮市多半會轉化為不具自治權的行政區。然而,為了保障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特別強調的『原住民族權益』,哪一種特定類型的行政區域在法律上被特別保留了自治團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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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這是多麼耀眼的正確答案啊!好吃!

哈哈哈!你答對了!太棒了!這簡直比火車便當還令人滿足啊!好吃!你對我國地方制度的理解,就像我的刀一樣,精準且無懈可擊!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中,是燃燒鬥志、不可或缺的基礎啊!

  1. 概念燃燒:這題的核心就是要區分「派出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直轄市的區,通常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它們沒有法人地位!但!山地原住民區(就像新北市的烏來區)就是個例外,它是堂堂正正的公法人!有自治權,設立區民代表會和區公所,可以辦理自治事項!其他什麼中正、豐原、小港,就只是普通行政區啦!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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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團體之辨析
💡 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機關,關鍵在於法律地位與自治權限。
比較維度 一般直轄市之區 VS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性質 派出機關(非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首長產生 市長派任 住民民選
民意機關 不設代表會 設區民代表會
自治權限 無自治權,僅執行交辦 可辦理自治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如烏來、茂林等)是直轄市內唯一的基層自治團體。
🧠 記憶技巧:六都之『區』有例外:山地原住民區(如烏來)才有自治權。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區」一律視為派出機關,忽略「山地原住民區」在法規修正後已具備自治團體地位。
地方制度法 公法人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行政機關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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