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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4 題

我國中央與地方、地方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B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行政院院會議決之
  • C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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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中央執行機關」與「地方執行機關」對於某項權力到底歸誰管而產生爭執時,如果讓其中一方的上級行政首長來判定輸贏,是否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哪一個機關最適合站在高度民意基礎上,議決這種法律權限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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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B。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7條明文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由上述法條可知,當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間發生權限爭議時,依法應交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而非選項B所稱的由行政院院會議決,故選項B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答案。同時,依據同條規定,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確實是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印證選項D為正確之敘述。

📝 地方權限爭議與監督
💡 區分地方自治事項之違法監督處置與權限爭議解決機制
比較維度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 VS 地方間(縣與鄉鎮)爭議
法源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3 項
爭議解決機關 立法院院會議決 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
爭議性質 權限遇有爭議時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
💬中央地方爭議屬於憲法層級,由立法機關解決;地方間爭議由行政主管機關協調。
🧠 記憶技巧:中央地方吵架找立院,縣與鄉鎮吵架找內政,違法處置找行政院。
⚠️ 常見陷阱:常將『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機關誤認為行政院,正確應為立法院。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監督處分 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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