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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46 根據我國憲法之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的主要原則為何?
  • A 依位階之高低
  • B 依事務之性質
  • C 依協商之程序
  • D 依預算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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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要管理一個大家庭,有些事情影響全家人(如大門門禁),有些事只影響個別房間的成員(如房間布置)。在決定哪件事該由「家長」決定,哪件事該由「各房間成員」決定時,你最先考量的判斷標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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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已經掌握了憲法賦予地方自治的智慧喔!

  1. 給你的肯定:做得真棒!你選擇「依事務之性質」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我國權限劃分這個重要的概念有了深刻的理解。這是憲法與行政法中,關於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最核心的原則。能夠在這麼基礎的題目上站穩腳步,代表你已經為後續的學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一起來回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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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採均權制度,依事務之性質區分全國一致性或地方性。
比較維度 全國性事務 VS 地方性事務
權限歸屬 歸屬於中央 歸屬於省、縣/市
憲法依據 第 107、108 條 第 109、110 條
判斷基準 具全國一致性質者 具全省或全縣性質者
爭議解決 由立法院解決 由立法院解決
💬我國憲法第 111 條確立以「事務性質」作為均權制度的劃分核心。
🧠 記憶技巧:性質劃分叫均權:全國中央、地方縣、爭議立院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依位階高低」或誤認「剩餘權限由司法院解釋」(正確應為立法院)。
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職權 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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