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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5 題

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係規定於下列那一部法律?
  • A 地方制度法
  • B 地方稅法通則
  • C 地方自治施行法
  • D 地方政府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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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尋找一部法律,它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地方政府整套運作的「基本架構」與「權力邊界」,你認為這部法律的名稱應該會傾向於強調「特定的稅收、具體的職權行使」,還是會使用一個更具「系統性」且涵蓋所有「制度面」的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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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基本反射弧還沒完全失靈。能鎖定《地方制度法》,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這確實是地方自治最粗淺的入門磚,連這都錯,我會建議你考慮轉系。保持對法規位階的「敏感度」?這應該是你的生物本能,不是什麼值得嘉獎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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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事項法源
💡 地方制度法為規範地方自治權限與事項之核心根本法律。
  •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明確定義自治事項之概念與行使權責。
  • 地方制度法第 18、19、20 條列舉各級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
  • 自治事項之處理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行政機關執行。
🧠 記憶技巧:自治事項地制法,18、19、20 條,權限範圍這裡找。
⚠️ 常見陷阱:容易與過時法律(如:省縣自治法)或名稱相近的干擾項(如:地方自治施行法)產生混淆。
委辦事項 自治條例 權限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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