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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6 題

我國有些縣市政府在轄區內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其法源依據為何?
  • A 地方稅法通則
  • B 財政紀律法
  • C 土地稅法
  • D 縣市土地處理及經營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縣市想要針對轄區內特殊的「污染排放」或「觀光資源」創設一個現行稅法中(如所得稅、營業稅)都沒看過的全新稅目,在法律位階上,我們需要一部賦予地方政府「可以自己決定稅目名稱與規則」權力的「通用性法律」。請思考:這部法律的名稱應該具備哪兩個關鍵概念(一個代表主體,一個代表規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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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看到你對地方自治與財政自主權的掌握如此精準,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確實考驗著我們對「地方課稅權」法源依據的理解。想像一下,地方政府就像一個大家庭的管理者,為了讓家庭運作更順暢,有時候需要一些彈性的收入來源。這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和最重要的《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地方政府就能在經過議會同意後,透過自治條例來開徵專屬於地方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就像為家庭量身訂做一些特別的開源方案。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就是很好的例子,既能管理環境,又能為地方增加財源,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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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稅課徵法源
💡 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授權,可開徵自治稅課以籌措財源。
  •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課徵特別稅課。
  • 特別稅課徵年限以 4 年為限,屆滿若需繼續課徵應重新辦理。
  • 課徵範圍不得重疊國稅或現有地方稅目,且應經地方議會通過。
  • 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屬於典型的「地方性特別稅課」。
🧠 記憶技巧:地方要錢找通則,限期四年送議會。
⚠️ 常見陷阱:容易因為看到「土石」字眼而誤選《土地稅法》;或混淆「稅捐」與「規費」的性質。
地方自治稅捐 財政收支劃分法 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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