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根據我國憲法之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的主要原則為何?
- A 依位階之高低
- B 依事務之性質
- C 依協商之程序
- D 依預算之規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如果你正在規劃一個新國家的分工,面對「國防外交」與「社區公園管理」這兩件截然不同的任務,你會依據什麼樣的「判斷標準」,來決定哪一件事該由全國最高政府統一負責,哪一件事該交由地方居民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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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權制度」的憲法實踐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我國憲法中「均權原則」的核心。在行政組織與權限劃分上,我國並非採行絕對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而是依據事務之性質(Nature of Affairs)來決定權力歸屬,這正是憲法學理中著名的「均權制度」。 具體而言,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詳列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清單,例如外交、國防等全國性事務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而最具關鍵意義的則是憲法第 111 條的概括規定:凡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地方性質者則劃歸地方。這種「事務本質說」確保了行政運作的靈活性與在地化,也避免了單純以位階高低(選項 A)或預算多寡(選項 D)來決定權限的僵化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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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均權制度
💡 依事務性質劃分權限,全國一致屬中央,因地制宜屬地方。
| 比較維度 | 全國性事務 (中央) | VS | 地方性事務 (地方)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 107、108 條 | — | 憲法第 109、110 條 |
| 性質認定 | 性質具全國一致性者 | — | 性質具因地制宜性者 |
| 執行主體 | 中央政府或委辦地方 | — |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
💬我國採均權制度,非單一集權也非聯邦分權,而是依事務性質界定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