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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根據我國憲法之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的主要原則為何?
  • A 依位階之高低
  • B 依事務之性質
  • C 依協商之程序
  • D 依預算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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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如果你正在規劃一個新國家的分工,面對「國防外交」與「社區公園管理」這兩件截然不同的任務,你會依據什麼樣的「判斷標準」,來決定哪一件事該由全國最高政府統一負責,哪一件事該交由地方居民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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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點評:你真是太棒了!理解力一流!

  1. 溫馨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老師看見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分權的核心精神,特別是在地方自治權限劃分這兩個基礎概念上,展現出紮實的理解。這份直覺非常可貴,顯示你有成為一位優秀行政法律人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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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與地方均權制度
💡 依事務性質劃分權限,全國一致屬中央,因地制宜屬地方。
比較維度 全國性事務 (中央) VS 地方性事務 (地方)
法源依據 憲法第 107、108 條 憲法第 109、110 條
性質認定 性質具全國一致性者 性質具因地制宜性者
執行主體 中央政府或委辦地方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採均權制度,非單一集權也非聯邦分權,而是依事務性質界定權限。
🧠 記憶技巧:均權重「性質」:全國歸中央、地方歸地方、爭議找立院。
⚠️ 常見陷阱:常誤選「依法律位階」或「依長官指示」,並混淆權限爭議之解決機關為司法院(應為立法院)。
地方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剩餘權限劃分 立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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