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6 題

根據我國憲法之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的主要原則為何?
  • A 依位階之高低
  • B 依事務之性質
  • C 依協商之程序
  • D 依預算之規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如果你正在規劃一個新國家的分工,面對「國防外交」與「社區公園管理」這兩件截然不同的任務,你會依據什麼樣的「判斷標準」,來決定哪一件事該由全國最高政府統一負責,哪一件事該交由地方居民自行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均權制度」的憲法實踐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我國憲法中「均權原則」的核心。在行政組織與權限劃分上,我國並非採行絕對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而是依據事務之性質(Nature of Affairs)來決定權力歸屬,這正是憲法學理中著名的「均權制度」。 具體而言,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詳列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清單,例如外交、國防等全國性事務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而最具關鍵意義的則是憲法第 111 條的概括規定:凡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地方性質者則劃歸地方。這種「事務本質說」確保了行政運作的靈活性與在地化,也避免了單純以位階高低(選項 A)或預算多寡(選項 D)來決定權限的僵化弊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中央與地方均權制度
💡 依事務性質劃分權限,全國一致屬中央,因地制宜屬地方。
比較維度 全國性事務 (中央) VS 地方性事務 (地方)
法源依據 憲法第 107、108 條 憲法第 109、110 條
性質認定 性質具全國一致性者 性質具因地制宜性者
執行主體 中央政府或委辦地方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採均權制度,非單一集權也非聯邦分權,而是依事務性質界定權限。
🧠 記憶技巧:均權重「性質」:全國歸中央、地方歸地方、爭議找立院。
⚠️ 常見陷阱:常誤選「依法律位階」或「依長官指示」,並混淆權限爭議之解決機關為司法院(應為立法院)。
地方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剩餘權限劃分 立法院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組織與預算管理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