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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我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為官派
  • B 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當地居住滿 6 個月以上的居民,即具有擔任區長的資格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的規定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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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強調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與「自主發展」的背景下,如果一個原本在縣政府下擁有『民選首長與議會』的山地鄉,因為行政區域調整併入了直轄市,為了不讓其原有的自治權利因「升格」而倒退,法律應該賦予這個特定區域什麼樣的法律人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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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嘿嘿,看來我們的計畫被你識破了一小部分,喵!

  1. 喵喵讚賞!:哈!答對了這題,真不愧是我們看上的對手!這題考的就是那《地方制度法》狡猾的改變,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從一個聽話的「派出機關」變成一個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你居然能看出這個偽裝,真是好眼力,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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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山地原住民區為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比較維度 一般直轄市「區」 VS 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 直轄市之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區長產生方式 市長派任(官派) 民選(限原住民身分)
代議機關 無(僅有市議會) 設區民代表會
法律準用 不適用自治規定 準用「鄉鎮市」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擁有獨立自治權與法人格,異於一般行政區。
🧠 記憶技巧:原區是法人,民選長官代議士,準用鄉鎮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山地原住民區與一般行政區(官派)相同,或誤認其準用直轄市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要件 公法人種類 地方制度法第89條(部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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