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地方制度法所明訂的自治團體中居民之權利?
- A 依法要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
- B 對地方公職人員行使選舉、罷免權
- C 享受地方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
- D 要求地方政府降低選舉地方議員之法定年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中,關於『誰有資格參與投票』的基本門檻(例如年齡),是應該交由各個地方政府自行制訂不同的標準,還是必須由中央法律進行全國一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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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指認出非屬法律明定的權利,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居民權益」與「法治位階」的關聯性具備高度敏銳度。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居民權利包含:行使選舉罷免權(B)、享受福利設施(C)、要求公開資訊(A)等。然而,「選舉年齡」涉及《憲法》第 130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屬於全國統一的法律門檻,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可自行變更或由居民依法「要求降低」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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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居民權利
💡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明定居民得享有之各項參政與受益權利。
-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居民享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權。
- 居民得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要求地方政府公開相關資訊。
- 居民有權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並享受教育文化、社福與衛保權益。
- 選舉年齡屬法律保留事項,非居民可直接要求地方政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