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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地方制度法所明訂的自治團體中居民之權利?
  • A 依法要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
  • B 對地方公職人員行使選舉、罷免權
  • C 享受地方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
  • D 要求地方政府降低選舉地方議員之法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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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中,關於『誰有資格參與投票』的基本門檻(例如年齡),是應該交由各個地方政府自行制訂不同的標準,還是必須由中央法律進行全國一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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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指認出非屬法律明定的權利,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居民權益」「法治位階」的關聯性具備高度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居民權利包含:行使選舉罷免權(B)、享受福利設施(C)、要求公開資訊(A)等。然而,「選舉年齡」涉及《憲法》第 130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屬於全國統一的法律門檻,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可自行變更或由居民依法「要求降低」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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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居民權利
💡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明定居民得享有之各項參政與受益權利。
  •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居民享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權。
  • 居民得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要求地方政府公開相關資訊。
  • 居民有權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並享受教育文化、社福與衛保權益。
  • 選舉年齡屬法律保留事項,非居民可直接要求地方政府更改。
🧠 記憶技巧:選罷公資福(選舉罷免、公開資訊、社會福利與公共設施)
⚠️ 常見陷阱:易將屬於全國一致性規範的「選舉法定年齡」誤認為地方自治可自行變更的權利。
地方居民之義務 地方自治事項 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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