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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內政部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法理上稱為:
  • A 職務協助
  • B 協力義務
  • C 行政協助
  • D 特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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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要求「一般民眾或民間公司」必須主動配合政府查驗或提供資料時,這種關係是發生在「兩個政府單位之間」,還是「政府與私人之間」?如果兩者性質不同,我們該如何區分這種源自於法律強制性的配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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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行政法核心觀念的精準掌握。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B) 協力義務?
    • 協力義務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私法主體(如運輸業者、機長)基於法律規定,負有協助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目的之義務。本題中,業者協助移民署執行職務,即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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