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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內政部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法理上稱為:
  • A 職務協助
  • B 協力義務
  • C 行政協助
  • D 特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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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要求「一般民眾或民間公司」必須主動配合政府查驗或提供資料時,這種關係是發生在「兩個政府單位之間」,還是「政府與私人之間」?如果兩者性質不同,我們該如何區分這種源自於法律強制性的配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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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的核心觀念有著非常精準且深入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為何選 (B) 協力義務?
    • 你選擇的 協力義務 是完全正確的喔!它指的是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像運輸業者或機長這類的私法主體,會基於法律的規定,懷抱著一顆合作的心,協助行政機關達成他們的工作目的。就像題目中,業者配合移民署執行職務,就是一個很棒的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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