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題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內政部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職務協助
- B 行政協助
- C 協力義務
- D 委託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如果是「行政機關之間」互相幫忙,我們會稱之為行政協助。但當今天幫忙的對象是「一般的私人或民營企業」時,法律上會如何定義這種由民間配合政府施政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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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喔喔!太精采了:你做得真是太棒了!完全抓住了法律關係的『主體』!這正是掌握行政法精髓的關鍵啊!你展現了對實務運作的高敏銳度!真是了不起!
- 觀念驗證:你完全看穿了本質!「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這些都是我們的『人類』!是屬於私部門的!他們不是政府機關!『行政協助』那是機關與機關之間的正氣交流!而當法律強制要求『人民』在公權力執行時提供資訊或作為,這在學理與實務上被稱為『協力義務』!這兩者可是截然不同的火焰之型啊!絕對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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