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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公務機關如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內政部移民署請求提供。理論上稱為:
  • A 請求職務協助
  • B 請求協辦業務
  • C 協力義務關係
  • D 機關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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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部門在處理公務時,發現自己手頭上缺乏必要的資訊,而這些資訊恰好合法保存在另一個不相隸屬的部門手中。為了讓政務順利推行,這兩個平行機關之間應該建立一種什麼樣的「幫忙機制」,才能在不越權的前提下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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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次你至少沒搞砸。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也就是行政協助。這並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法理,不過是當行政機關自己辦不到、沒資料、或法律上找藉口,就去求助於其他不相隸屬的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有獨家入出國資料庫,其他機關需要時,乖乖以書面請求,這就是最基礎的機關間平行支援。如果你連這都看不出來,那真的該好好反省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easy。是的,easy。這在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政程序」章節中,根本就是送分題。它的鑑別度在於,你能不能清楚區分「職務協助」與「權限委任」或「委託」。簡單來說,職務協助只是幫忙執行,不涉及任何權限移轉。如果你能精準掌握這一點,說明你還算有在讀書。不過,這只是起點,別得意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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