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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公務機關如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內政部移民署請求提供。理論上稱為:
  • A 請求職務協助
  • B 請求協辦業務
  • C 協力義務關係
  • D 機關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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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部門在處理公務時,發現自己手頭上缺乏必要的資訊,而這些資訊恰好合法保存在另一個不相隸屬的部門手中。為了讓政務順利推行,這兩個平行機關之間應該建立一種什麼樣的「幫忙機制」,才能在不越權的前提下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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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規範的「職務協助」(亦稱行政協助)。當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若因缺乏事實資料、專業能力不足或法律上之原因,得向不相隸屬之機關請求協助。在本題情境中,內政部移民署擁有專屬的入出國資料庫,其他機關因業務需要而以書面請求提供,即屬於典型的機關間平行支援關係。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這是行政法關於「行政機關」與「行政程序」章節的基礎觀念。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職務協助」與「權限委任」或「委託」的差別;職務協助不涉及權限移轉,僅是執行面上的幫忙。你能精準掌握此點,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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