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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乙女以自己名義與所得收入購入一台中古車,並全權委由其夫甲代為購置與安裝行車紀錄器,甲男以自己錢財完成之。後,二人感情生變分居,甲男仍常至乙女居所以乙女之車接送小孩。一日甲男心念一轉,懷疑乙女因外遇而分居,遂趁接送小孩時,將行車紀錄器 SD 記憶卡的檔案予以複製至自己的筆電,並從中發現乙女與他人通姦的影音證據。甲男遂以儲存於筆電的檔案為證據對乙女提出妨害婚姻的告訴。試問本案甲的罪責應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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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妨害秘密罪」之區別,以及夫妻隱私權與蒐證合法性之界線。看到『複製SD卡檔案』,應直覺排除竊錄罪與竊盜罪,直接切入《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並運用實務見解探討『為蒐集配偶外遇證據』是否符合『無故』要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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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私自複製乙車上行車紀錄器 SD 卡影音檔案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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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私自複製配偶行車紀錄器檔案,構成刑法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罪。
比較維度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359) VS 普通竊盜罪(320)
保護客體 電磁紀錄 動產(實體)
取得方式 包含重製、複製 移轉持有、破壞持有
原件狀態 原持有人仍保有檔案 原持有人喪失管領
主觀要件 無故、致生損害 不法所有意圖
💬電磁紀錄具複製性且非實體,未奪取載體(SD卡)時應論以第359條。
🧠 記憶技巧:妨害電腦三五九:無故取得損害有,複製行為亦入罪,配偶蒐證莫逾矩。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複製檔案」與「竊錄現場」之別,且誤認夫妻間無隱私權保護。
妨害秘密罪 比例原則與蒐證權 電磁紀錄之財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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