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乙女以自己名義與所得收入購入一台中古車,並全權委由其夫甲代為購置與安裝行車紀錄器,甲男以自己錢財完成之。後,二人感情生變分居,甲男仍常至乙女居所以乙女之車接送小孩。一日甲男心念一轉,懷疑乙女因外遇而分居,遂趁接送小孩時,將行車紀錄器 SD 記憶卡的檔案予以複製至自己的筆電,並從中發現乙女與他人通姦的影音證據。甲男遂以儲存於筆電的檔案為證據對乙女提出妨害婚姻的告訴。試問本案甲的罪責應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妨害秘密罪」之區別,以及夫妻隱私權與蒐證合法性之界線。看到『複製SD卡檔案』,應直覺排除竊錄罪與竊盜罪,直接切入《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並運用實務見解探討『為蒐集配偶外遇證據』是否符合『無故』要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 私自複製配偶行車紀錄器檔案,構成刑法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罪。
| 比較維度 |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359) | VS | 普通竊盜罪(320) |
|---|---|---|---|
| 保護客體 | 電磁紀錄 | — | 動產(實體) |
| 取得方式 | 包含重製、複製 | — | 移轉持有、破壞持有 |
| 原件狀態 | 原持有人仍保有檔案 | — | 原持有人喪失管領 |
| 主觀要件 | 無故、致生損害 | — | 不法所有意圖 |
💬電磁紀錄具複製性且非實體,未奪取載體(SD卡)時應論以第3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