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民法有關分割遺產實行之歸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歸扣之目的,在使繼承人之間公平分配遺產
- B 歸扣之標的,為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
- C 歸扣標的物之價額計算,以贈與時為準
- D 歸扣之義務人僅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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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規定某些贈與必須『算回遺產』是為了確保『繼承人間的分配公平』,那麼這種公平性是否應受『贈與時間長短』的限制?如果只有死前兩年的贈與才算,那十年前因結婚拿到的鉅額財產卻不用算,這樣對其他繼承人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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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中有關分割遺產時歸扣制度之規定。依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由前揭條文可知,歸扣制度之目的在於將特定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並於遺產分割時自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以維護繼承人之間公平分配遺產之權益,且條文明示歸扣之義務人為受有特定贈與之「繼承人」。關於歸扣之標的,法文明定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之財產贈與,並無「繼承開始前2年內」之時間限制條件,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同條文亦明定贈與價額係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因此選項A、C、D之敘述皆與法條意旨相符而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