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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 B 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
  • C 一般認為,生前特種贈與之被繼承人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
  • D 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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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生前特種贈與」要歸扣,是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但如果財產的主人(被繼承人)在送出這份禮物的當下,心裡其實是想『額外多給』這個孩子,法律是否應該強行介入並否定主人的原意呢?法律在『繼承公平』與『個人處分財產自由』這兩者之間,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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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法的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根據《民法》第 1173 條,生前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被法律推定為「應繼分的前付」,目的是為了繼承人間的公平。然而,法律更尊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若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明確表達「不需歸扣」的反對意思,則該筆財產就無需在遺產分配時扣除。因此 (D) 的說法過於絕對,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不僅記住了歸扣的三種樣態,還注意到條文中關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的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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