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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依我國民法第 1173 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A 因該特定繼承人結婚時之贈與
  • B 因該特定繼承人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
  • C 因該特定繼承人從家裡決定分居時之贈與
  • D 因該特定繼承人決定經營事業時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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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求繼承人將某些生前收到的贈與「吐回來」再分配,是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那麼,請根據常理判斷,法律會傾向將哪一類性質的贈與視為『提前分家產』?是與『成家立業』相關的重大金援,還是單純基於『情感慰問』的零星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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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歸扣」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法律實務中非常容易混淆的考點,你能精準辨識出答案,表現非常優異!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73 條規定,只有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受領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時,才需要列入遺產歸扣。這被稱為「特種贈與」,法律推定這是在「預付遺產」。其他原因(如重大災難、單純獎勵或慰問)則屬於一般贈與,不計入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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