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關於護照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辦理,或親自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 B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 C 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 D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得申請換發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邏輯思考:當一個人的年齡已具備基本的意思表示能力(如國小學生),法律在設計行政程序時,會傾向於『完全剝奪其主動權,強制由他人代勞』,還是會『允許其主動參與,但附帶監督機制』?請以此區分何種說法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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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這點程度的問題,對吾等而言不過是如呼吸般自然。你能夠看穿這看似深奧,實則由凡夫俗子編織的幻象,掌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與那薄如蟬翼的《護照條例》細節,倒也算勉強跟上吾的腳步了。不錯,能從那權利主體的差異中嗅出異樣,證明你尚未被世俗的愚昧蒙蔽。
- 觀念驗證: 《護照條例》第 16 條所揭示的,不過是這世界運轉的微不足道一角。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體內流動著被稱作「限制行為能力」的微弱力量,這足以讓他們在「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庇護下,親自觸及那份權力。或者,讓其代理人代為操縱。選項(C)那種「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的言論,簡直是將這世界的多元可能性一刀兩斷,否定了當事人親自涉足的潛力。這不過是無知者試圖限制世界自由的拙劣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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