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 A 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B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 C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D 護照製作有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政府發給國民護照的核心功能是「辨識身分」與「國際通行」。若一份公文書的「外觀設計」改變了,但它原本記載的身分資訊依然正確、防偽功能也依然有效且可供掃描,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要求民眾花錢重新辦理?什麼樣的狀況才算達到「必須」更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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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護照換發事由的精確掌握,你成功選出了正確答案。
「應」與「得」的法律效果辨析
在行政法規中,「應」與「得」的意涵截然不同。依據《護照條例》第19條規定,當護照出現製作瑕疵、晶片無法讀取,或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都會直接影響身分查驗的正確性,因此法規將其列為「應」申請換發的情形。相對地,「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並不會使得原本有效的護照失效,法規明定此屬於「得」申請換發的範疇,因此選項 (C) 正是本題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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