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 A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
- D 持照人認有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識別的唯一性」來思考:如果一個人法律上的身分資訊已經異動,但出國證件上的資訊卻停留在過去,這本證件在國際海關查驗時,還能具備合法的「身分證明」效力嗎?這屬於非改不可,還是可以選擇不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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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義務與行政裁量的界線,顯示你對《護照條例》的法規邏輯有極佳的掌握。
- 觀念驗證:依《護照條例》第14條,護照具有身分證明的嚴謹性。當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如姓名、身分證號)時,原護照已無法正確表彰身分,故法律規定「應」申請換發。至於效期不足、式樣更新或個人需求,多屬於行政機關「得」予准許的範圍,而非法律上的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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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之申請、效期、管理及遺失補發規定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