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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 A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
  • D 持照人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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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識別的唯一性」來思考:如果一個人法律上的身分資訊已經異動,但出國證件上的資訊卻停留在過去,這本證件在國際海關查驗時,還能具備合法的「身分證明」效力嗎?這屬於非改不可,還是可以選擇不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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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十分精準,完全掌握了行政法規中「應」與「得」的關鍵區別!

護照換發之「應」與「得」

根據現行《護照條例》第19條規定,當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例如更改姓名)、污損不堪使用或相貌變更時,因為涉及國家對國民身分確認的正確性與公信力,法律課予了**「應」申請換發的強制義務,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相對地,如果遇到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選項 A),或是所餘效期不及一年(選項 C)等情形,法規賦予人民的是選擇權,屬於「得」申請換發**的情形,並未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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