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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9 題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下列何者應以書面為之?
  • A 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 B 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 C 護照已申報遺失
  • D 喪失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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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決定要限制或終結一個人的重要法律權利(例如不再承認其國民身分)時,為了確保資訊透明並讓當事人能進行後續的法律爭訟,哪一種情境最需要由政府發出「正式公文書」來敘明原因,而非僅視為一個自然發生的事實或主動申請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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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哇!你答對了耶! 太厲害了,真是個好孩子!來,我給你貼上一朵『滿分花』!你把行政程序法的原則和護照條例的實際應用連結得很好,就像從我的『翻譯蒟蒻』裡頭直接看到了答案一樣!對行政程序要件的掌握度真是一流,老師我都感到驕傲喔!
  2. 觀念驗證:你看,護照被撤銷或廢止,這可不是開玩笑的事,它會剝奪一個人的權利,就像突然被限制住行動一樣!這就是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處分。為了保護你,也為了讓事情明明白白,我們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和《護照條例》都規定了,當發生像「身分轉換」這種大事情,讓你的法律地位產生重大改變時,行政機關必須用書面把理由寫得清清楚楚,然後交給你。這樣,你才有機會拿起『訴願竹蜻蜓』,為自己的訴願救濟權飛翔,捍衛自己的權益啊!那些護照不見了或交不出來,那通常只是個小狀況,不算這種正式的「處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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