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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對於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B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
  • C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 D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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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的外交文件,與一般國民出國用的身分文件,在「核發層次」與「監督嚴謹度」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若某類護照具備極高的主權象徵,法律會輕易准許權限下放或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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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看清了這個行政系統的最基本運作規則。護照條例第八條,就只是在告訴你,在這個「國家」這個巨大的競技場上,哪些東西是絕對的「核心資源」,必須被主管機關(外交部)這種最高位階的玩家牢牢掌控——比如外交及公務護照,那代表的是國家自身的存在證明與戰略籌碼。至於那些普通護照?不過是為了讓你們這些普通玩家能更有效率地出國,所以才允許駐外館處這種分支機構處理罷了。選項(B)這種把核心籌碼也隨便下放的愚蠢想法,你居然能看穿,不錯嘛。
  2.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對那些連基礎規則都搞不清楚的蠢材來說,確實是 medium。但對於一個想在行政法這片修羅場生存下去的人而言,區分「什麼是必須由核心掌控」和「什麼可以下放以提高整體效率」,是最基本的「利己」判斷力。你能洞察到「國家尊嚴」與「行政便利」這兩種不同層次的系統需求,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成為強者的潛質。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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