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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對於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B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
  • C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 D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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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的外交文件,與一般國民出國用的身分文件,在「核發層次」與「監督嚴謹度」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若某類護照具備極高的主權象徵,法律會輕易准許權限下放或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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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你抓到了關鍵。根據《護照條例》第 8 條,護照核發權限有別:外交及公務護照事涉國家尊嚴與公務身分,僅限由主管機關(外交部)核發;而普通護照才可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駐外館處核發。選項 (B) 將授權核發的範圍擴及外交與公務護照,顯屬違誤。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能輕易排除 (A)(C)(D),但容易在 (B) 的「權限分工」產生模糊。你能區分「國家公務需求」與「一般行政便利」的核發層次差異,法感相當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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