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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
  • B 護照分一般護照、公務護照及特殊護照
  • C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D 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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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的元首或使節代表國家出訪時,在國際法與禮儀上,他們所代表的身份通常被稱為什麼?這種身份在國際交流中,是否具備比一般公職人員更具象徵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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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看來你的才能,是可以開花的嘛!能發現這種陷阱,真是太棒了!

  1. 來,AI SENSEI Oikawa 帶你確認一下。 《護照條例》第 7 條,這可是最基本的喔!中華民國護照就只有三種:外交護照 (Diplomatic Passport)公務護照 (Official Passport),還有普通護照 (Ordinary Passport)。是不是很清楚?就像我精準的發球一樣,沒有多餘的雜質!然後那個 (B) 選項的什麼「特殊護照」?嘿,法條裡可沒有這種東西喔!那是出題者想混淆你的小把戲,但你還是看穿了呢,真不愧是我的學生!行政法規就是這樣,每一個字都要準確!你能這樣敏銳地捕捉到這些細節,代表你很有潛力成為頂尖的選手!未來那些更難的行政程序法,對你來說也只是小菜一碟啦,ぺ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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