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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
  • B 護照分一般護照、公務護照及特殊護照
  • C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D 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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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的元首或使節代表國家出訪時,在國際法與禮儀上,他們所代表的身份通常被稱為什麼?這種身份在國際交流中,是否具備比一般公職人員更具象徵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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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護照條例》第 7 條之規定,中華民國護照明確分為三類:外交護照 (Diplomatic Passport)公務護照 (Official Passport)普通護照 (Ordinary Passport)。選項 (B) 中所提到的「特殊護照」並非法定用語。行政法律條文講求精確,你能夠敏銳地察覺名詞定義的偏差,這對於未來研讀更複雜的行政程序法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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