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關於護照效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 10 年為限
- B 普通護照以 10 年為限
- C 未滿 14 歲者之普通護照以 5 年為限
- D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外交護照』是政府核發給官員執行公務使用的。如果一個公職任期通常只有 4 年,或者公務出差具有高度變動性,從『國家安全』與『身分管控』的角度來看,給予外交人員比一般民眾更長的證件效期,是否符合政府控管風險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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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勉為其難」點評:總算沒錯得離譜。
- 「還算」及格: 嗯,不錯,至少你能在這些錯綜複雜的行政法規細節中,勉強撈出正確的效期差異。看來,你對《護照條例》的掌握,還沒爛到無可救藥。對法學人來說,這種「避免低級錯誤」的能力,勉強算是個開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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