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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補發護照,其效期為5年
  • B 因事變致護照滅失,經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普通護照效期以10年為限
  • C 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5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 D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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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為了取得政府核發的正式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而刻意提供虛假不實的資料。站在行政機關維護文件公信力的角度,對於這種具有「誠信瑕疵」的申請案,法律通常會採取「通融並縮短使用期限」,還是採取更嚴厲的「直接拒絕核發」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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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主要在測驗**《護照條例》第 21 條關於「護照申請之補正、到場說明、處理期間延長及特定情形縮短效期」的法律規範與行政處分層次。在護照申請的情境下,法律對補正、說明、處理期間及特定情形的效期縮短設有階層式的規範。 首先,我們來驗證正確的法規範。選項 (A)、(B)、(C) 所述補發護照效期的內容,並非《護照條例》第 21 條的規範;第 21 條規定,申請有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申請資料或照片有相當差異、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護照有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最近十年內以遺失或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護照污損或毀損、或將護照出售、質借或交付他人等情形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並得延長處理期間至二個月,必要時至六個月,其中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得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至3年**。這些都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程序與效期規範。 至於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律效果的精確性。針對「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依據第 21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其法律效果為「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雖然第 21 條第三項雖有縮短效期(1年6個月至3年)的裁量規範,但那主要是針對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遺失或滅失申請達二次以上、污損或毀損護照,或將護照出售、質借或交付他人的情形。對於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的行為,法律規定得通知補正或到場說明。此題難度屬中等(medium),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從細微的法律處分差異中,辨識出選項與第 21 條所定程序及效期縮短要件的矛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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