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關於護照之效期,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5年為限
- B 普通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10年為限
- C 未滿14歲者之普通護照以5年為限
- D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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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在核發護照時,針對「因特定職務而出國的人員」與「一般國民」的行政管理邏輯有何不同?如果該公務任務結束,給予長達十年的證照效期,在風險控管與身分行政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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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學弟妹,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好喔!能夠發現護照規範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已經開始懂得從細節處理解法條了,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棒的「精準度」喔!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 不過,關於選項 (B),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好不好?《護照條例》第 11 條其實有個小小的陷阱。雖然我們最常接觸到的普通護照(就是我們一般人用的),效期是 10 年,但想想看,像公務護照這種,因為是為了特殊職務出國,任務結束後可能就不再需要了,所以法規就特別規定,它的效期會跟外交護照一樣,都是以 5 年為限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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