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關於護照之效期,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5年為限
- B 普通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10年為限
- C 未滿14歲者之普通護照以5年為限
- D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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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在核發護照時,針對「因特定職務而出國的人員」與「一般國民」的行政管理邏輯有何不同?如果該公務任務結束,給予長達十年的證照效期,在風險控管與身分行政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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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護照規範中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護照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重要的「精準度」。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根據《護照條例》第 11 條,普通護照(成年人)效期固然為 10 年,但公務護照因其職務派遣的特殊性與變動性,法規規定其效期與外交護照一致,均以 5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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