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下列關於護照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駐外館處得核發普通護照
- B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人得適用外交護照
- C 未滿14歲之人的普通護照,其有效期限為10年
- D 護照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機關進行「身分識別」的實務角度思考:護照照片的主要功能是核對人臉。那麼,針對處於生理快速發育階段(如幼童成長至青少年)的國民,政府若將證件效期設得跟成年人一樣長,可能會在查驗身分時遇到什麼問題?這會如何影響效期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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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精準找出了選項中的錯誤敘述,表現值得肯定!
護照效期之例外規定
本題核心在於《護照條例》的效期規範。依據現行《護照條例》第 11 條規定,普通護照有效期間原則上為 10 年;但考量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容貌變化較快,為確保各國邊境身分查驗的正確性,法律特別明定其護照有效期間縮短為 5 年。因此,選項 (C) 稱其效期為 10 年顯屬錯誤,正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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